記者陳真/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江姓男子,碩士畢業後就一直無業待在家與父母同住,他前年在酒吧外趁女子酒醉被朋友送上計程車,竟一路尾隨趁女子下車後搭訕,之後將女子帶往公園趁機撿屍得逞,被害人報警後,江男否認犯案,並表示之前也曾經這樣跟至少5位女性發生性關係,足認他是撿屍慣犯,江男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2月徒刑,他不服上訴,遭二審法官駁回,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男在前年2月8日凌晨,開車到台中市某酒吧外,見到酒醉的被害女子被朋友護送上計程車後,江男隨即開車尾隨在後,女子友人將她送到藥妝店附近騎樓後先離去,江男看女子因酒醉獨自坐在地上,遂向前找她搭訕,並將女子帶上車。女子因為與男友分手,陷在失戀情緒中,在車上狂打電話給前男友,但對方都沒接聽。
江男在車上一直與女子攀談,並將車開到一汽車旅館,卻因詢問的汽車旅館接客滿無房可供休息,只好開車載著女子繼續到處在市區亂晃。此時女子雖然在恍惚中意識到自己遭不認識的男子載往汽車旅館,但因酒醉斷片的關係,仍然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
女子直到清晨才從酒醉中清醒,發現江男將她載到某公園,心生警惕表示想上廁所,要求江男停車,為了擺脫江男,女子下車後快步前往公園內的無障礙廁所,但江男緊跟在後,在廁所內強行性侵女子得逞。
被害人報案後,江男仍不斷否認犯案,法官在開庭時詢問江男,「依照你自己的生活經驗,你覺得在酒吧外面搭訕的女生是會願意跟你見面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為?」江男竟然回答,「是的,因為我之前也曾經這樣跟幾個女生發生過性行為,最少有5個。」足以顯見江男慣於以搭訕、伺機尋找可發生關係的對象。
江男還辯稱女子當時都是清醒的,他並沒有違反對方意願強行性侵,並說女子的筆錄都造假的,要求法官進行測謊。但法官認為無測謊必要,予以駁回。
江男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2月徒刑,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審酌後認為,江男不顧女方曾表示拒絕,強行性侵,犯後未認錯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因此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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